我院受理审结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6月13日上午9点,我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并庭审直播审理袁某华、王某华和杨某明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并当庭宣判。此案是我市首例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我院院长何火源主审并担任审判长,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少平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诉讼,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我院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观摩了庭审。
2012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华、袁某华代表月乐堂村委会与被告人杨某明签订《老隆镇月乐堂村集体荒山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月乐堂村十一号山出租给被告人杨某明用于兴建新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月乐堂村委会负责搬山平地的具体施工,并协助被告人杨某明办理相关手续,全部费用由被告人杨某明承担。2012年底,被告人杨某明、王某华、袁某华在明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出资、雇请工人、租赁设备,平整月乐堂村十一号山,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被告人杨某明还于2014年开始建地下水道,2015年年底建成新城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经龙川县林业局鉴定,本案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5.22亩,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水源林(生态公益林),植被恢复费为243520元。
龙川县检察院于4月27日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院长何火源亲任审判长,2名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6月11日下午,我院依法召开该案的庭前会议,会议由审判长何火源主持,合议庭成员、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人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少平及4名指派人员、3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到会,就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并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处理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庭审依时开庭,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节奏紧凑,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环环紧扣。3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并当庭认罪、悔罪,认罚认赔。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宣判: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明、王某华、袁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明、王某华、袁某华共同赔偿被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243520元。该款已预交至我院,用于植被恢复。
此次庭审得到到庭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一致好评,他们认为,首次受邀参加庭审直播旁听,庭审程序规范、效果明显,充分体现了县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阳光司法。通过首次公益诉讼审判实践,开启了审判工作的新征程,不仅是我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司法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的有效途径。该案的宣判,必将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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