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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审结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8-10-31 已浏览:239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7月16日,我院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是全市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受理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2年6月6日凌晨,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分别驾车行至龙川县田心镇东江村白马岗路段时,被被告人杨某青驾车伙同杨某明(在逃)强行拦停。被告人杨某青随即纠集黄某红、杨某辉(均已判决)、黄某军(在逃)、黄某腾(已处理)等十余人,持刀逼迫2名被害人下车,抢走其车钥匙,对2人进行殴打,并抢走曾某甲身上的7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曾某乙寻机逃脱,杨某青等人则继续殴打曾某甲,迫使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其家属拿5万元来赎人。当晚,被告人杨某青等人因担心逃脱后的曾某乙报警,便将被害人曾某甲及两部车送到龙川县公安局田心派出所后逃走。经龙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名被害人均受到了轻微伤。

    2012年6月21日,黄某红(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杨某青及杨某辉(已判决)、黄某军(在逃)等人组织10余人到龙川县铁场镇双丰村乌头岗山盗伐桉树,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劝阻。后黄某红带领杨某青、杨某辉、黄某军携带刀等工具赶到现场,威胁村民,并指挥继续砍树。后黄某红、杨某辉及被告人杨某青等人在民警到达前逃离现场。2012年6月29日,黄某红等人驾车到龙川县铁场镇双丰村装载被盗伐的桉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龙川县林业局技术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13.58立方米。

    此外,2011年5月22日,黄某红要求被害人邹某将其货车上所载木材卖给他,被害人邹某不同意。随后被告人杨某青便驾车来到现场,与黄某红指挥刘某威(在逃)等人将被害人邹某的车砸坏后逃跑。经龙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货车被毁坏部分价值为人民币1870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青与黄某红、黄某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携带水管、砍刀等器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龙川县田心镇、铁场镇范围内为非作恶,实施抢劫、盗伐林木犯罪以及随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告人杨某青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治安与社会秩序,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为了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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