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欣哥话事”管理员李某宏
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9月19日上午,我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判处“欣哥话事”、“欣哥说事”等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管理员李某宏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庭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宏先后注册开通“欣哥话事”、“欣哥说事”、“欣海怡言”(李某宏用黄某青的身份资料注册,后由两人共同经营管理,黄某青另案处理)、“欣哥叙事”等微信公众号,编写大量帖文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同时还伙同他人建立了“欣哥粉丝特别群”、“龙川新1群”、“非常7+1”等微信群,鼓动群成员向其报料、打赏、发红包,赚取流量费、广告费,获得网民“打赏”共计人民币32334.97元。
被告人李某宏不仅多次编造虚假信息在公众号发布,利用公众号发表帖文辱骂他人,煽动网民滋事,还以删除网络信息为由,要挟他人,索取财物,以发表网络负面信息和拦截车辆阻碍他人生产经营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让出经营权,以及私自出卖淤泥沙。2017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紫金县九和镇将其抓获。2018年7月11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宏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宏为图不法利益,纠集他人,组织网络水军在网上发帖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盗窃等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0500元;强迫交易犯罪2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38244.01元;盗窃犯罪1次,数额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宏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属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另被告人李某宏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宏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14年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
此案的宣判,彰显了我院有黑必扫、有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壮大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声势,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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