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工地上搭帐篷驻扎阻挠施工 两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
在项目工地上搭帐篷驻扎阻挠施工
两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判刑
近日,我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平、廖某明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叶某平(龙川县老隆镇人)在没有确认清楚老隆镇碧桂园项目13-16号楼工地原山林权属的情况下,以龙川县老隆镇碧桂园项目工地山林权属存在纠纷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到项目工地阻止施工,并建立村民微信群,由叶某平担任群主,在微信群里用语音方式召集村民到碧桂园项目工地,通过谩骂、阻拦施工机械、在工地上用铁管圈围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018年1月26日,叶某平在工地上搭建简易帐篷给廖某明(龙川县老隆镇人)等人驻扎,24小时轮流看守,导致碧桂园项目13-16号楼工地处于零施工状态。2018年2月5日,经过协调,项目开发公司向叶某平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支付了10万元的协调费。但廖某明等人认为10万元协调费太少,继续到项目工地阻止施工,后公安机关派出民警前往现场处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平、廖某明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平、廖某明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法治轨道内理性表达诉求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和合法权益,当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一些人就会想到通过一定途径表达意愿,期望以此解决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现实中,有些人试图以聚众围堵、静坐等手段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也有些人认为造势越大越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人数越多越能给有关部门造成压力,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殊不知,他们的一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当前,正处于跨越式发展时期,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乡村经济的振兴、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结构的变迁可能会触及到每个利益主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碰撞。诚然,个人的诉求需要主张,个体的利益需要维护,但诉求的表达与权利的伸张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背离法治的“维权”,是对他人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践踏,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将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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