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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8-12-18 已浏览:2395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龙川县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

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依法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严禁非法侵害民营经济主体人身权利,严禁非法侵占或处置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利,坚决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依法惩治涉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挪用资金、商业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解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规范刑事审判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错必纠,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并纠正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注意发布侵害产权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依法保护产权的社会氛围。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管理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审查,严格依法规范适用司法强制措施

准确把握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适用条件,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坚决依法制止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行为。完善对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机制,依法制裁诉讼失信行为。

四、推动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严肃依法认定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追究行政机关因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法律责任。依法允许民营企业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解除民事合同,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坚决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

五、公平审理权益类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

准确把握法人自治原则,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促进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依法审理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股东权益。依法维护破产民营企业、债权人等合法权益,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在审理租赁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审慎认定合同效力,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积极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培养诚信的市场氛围,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经营积极性。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综合考虑市政施工、污染防治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杜绝不依照合同约定随意变更违约责任的现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涉众性的特点,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行为,保护其依法依约享有的收益权,维护物业服务区域良好的秩序与环境。

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强制规范,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坚决予以保护,激励民营企业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在审理公司解散、破产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清晰化的工作理念。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进行审查,放宽破产申请的标准,不附加额外条件,切实体现和维护民营企业请求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合法权利。对于具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基础条件的民营企业,树立破产程序选择的市场化导向,力促能够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化解企业债务,使民营企业脱离僵局,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但对于转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后,出现法定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时,要及时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六、做好金融审判工作,依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准确认定涉及企业股权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合理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依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审理借款、融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于确有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对生产设备、职工工资等关乎企业生产经营或运行稳定的财产,要灵活运用司法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使涉案企业能够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七、认真解决执行难,努力实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推进涉行政机关等主体欠债执行案件清理工作,综合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在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民营企业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的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强化司法引导,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严格依据相关竞争法律法规,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明确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有效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依法制裁欺诈经营和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九、提高诉讼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最大限度方便民营企业进行诉讼。要不断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运行,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积极推行网上立案,努力让诉讼当事人最多只跑一次。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民营企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完善审判工作指引,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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