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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等诉刘某生命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3967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叶某等诉刘某生命权纠纷案

                 —— 公平责任的确定                 

钟燕辉

 

    【要点提示】

    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548号2015年12月28日)

    【案情】

    原告叶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廖某

    被告刘某

    2015年2月13日下午,刘某泉与刘某相约到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一处山上打野狗,两人分开蹲守,相隔约200米,刘某泉在打猎过程中因持枪不当枪支走火误伤自己,子弹从其下巴射入右脑部。刘某听到“嘭”的一声,以为刘某泉打到野狗,几分钟后仍无动静,遂赶到现场,看到刘某泉中弹后已掉到三四米深的低处,刘某抱起刘某泉的头,感觉其已经没有气息。由于刘某也自带有猎枪,出于逃避非法持枪罪责的侥幸心理,开车回家换衣服和躲藏枪支,路过刘某泉妻弟叶某旺养猪场时并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叶某旺,而是在换好衣服返回现场途中告知叶某旺并一同赶到现场,随后刘某泉妻弟叶某辉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刘某泉已经死亡。刘某泉的家属认为,被告刘某与刘某泉相约打猎,在打猎过程中刘某泉不幸被猎枪误伤,被告本应尽积极救助义务,但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刘某泉死亡,被告应对刘某泉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审判】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泉与刘某相约去野外打猎,打猎过程中刘某泉持枪走火误伤自己致死,刘某本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呼救而不为,理应受到道德谴责。结合刘某泉所持枪支为霰弹猎枪、刘某泉受伤部位、伤势以及事发地点的地理条件等情况,依一般人常识可以判断应是中弹后无法抢救,因此,刘某虽未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呼救,但与刘某泉持枪走火误伤自己致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刘某赔偿损失1400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刘某应当给予刘某泉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刘某经济能力酌定补偿金额为20000元。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叶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廖某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刘某泉与刘某相约去野外打猎, 刘某泉持枪走火误伤自己致死,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承担。刘某泉与刘某均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刘某泉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与刘某无关,刘某无需承担刘某泉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承担。刘某泉与刘某相约去野外打猎,相互之间具有临时互助义务。虽然刘某泉是因持枪走火误伤自己致死但刘某具有临时互助义务应当给予刘某泉近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有:

    本案主要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公平责任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本案中,刘某与刘某泉相约去野外打猎打猎过程中刘某泉持枪走火误伤自己致死。因相约结伴野外活动的刘某与刘某泉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结伴野外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刘某对事故发生无过错,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泉是在当事人共同利益活动(共同打猎的活动)中死亡的,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明显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本案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的方法予以补救。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尤其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本案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刘某补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是一项弹性较大的责任,它给予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一定要依据具体损害发生的原因、情节及损害后果,参考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情况以及受益人受益的大小等因素,让当事人合情合理的分担损失,避免制造出新的不公平,以得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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