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唐安琪
何某强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及帮工人员龙某某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由何某强提供农药并负责收购。此后,何某强等人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某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他人。后何某强、钟某军在收购63只候鸟时被当场查获。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强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3553元,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某强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龙某如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强等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因何某强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以涉案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认定为44617元。在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决上述被告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损失人民币44617元。
本案的亮点在于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林业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追究了被告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又一并追究了被告人以上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公诉机关通常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法院除了根据犯罪情节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外,无法继续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公诉机关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使我国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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