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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构成何罪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476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酒驾肇事构成何罪

叶小雄

 

2015年6月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粤SB8A32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行至龙川县老隆镇205国道县地税局门口时与郑某驾驶的粤PP3483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杨某的血液。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44mg/l00ml,属酒驾肇事,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郑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缴纳了罚金,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大幅度增加,伴随着汽车带给人类的交通便利,愈来愈多的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每每发生的交通惨剧和肇事者锒铛入狱的案例触目惊心,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醉酒肇事案,成为了全国热议的焦点,也让民众对我国的交通安全现状多了一份质疑。醉酒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本案就是由于被告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之一。

按照我国修改前《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最高刑是死刑,用于处罚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又显得轻罪重罚了,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导致我国立法对处罚醉酒驾驶和恶意飙车无法可依,立法上也出现了一定的空缺。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如杭州的“胡斌飙车案”以 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而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无期徒刑,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不同法院对类似行为定的罪名不同,判处的刑罚也不同,使公众极为困惑,也是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普遍的质疑。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提交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危险驾驶罪首次出现在公众的脑海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被新增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既是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 “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对广大司机们的一个告诫,要时刻遵守交通规则,珍惜自己的生命,更要珍惜他人的生命。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弥补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缺。但是,惩罚不是目的,只是通过严惩,让大家能够更好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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