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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 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3689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 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

骆文广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司法工作目标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维护者,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我们必须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公平正义不是虚构的,它是每个司法案件和案件的每个审判环节所体现出来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只要在每个司法案件和案件的每个审判环节都体现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其实这就是人民群众心中的“小确幸”,为之则能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

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首先要畅通诉讼渠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或“告状难”问题。立案环节是整个审判流程的起点,对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敞开大门办案,是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最基本要求。但是,立案审查制下的诉讼“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等各种因素,导致诉讼渠道不畅,引起了当事人及人民群不满。因此,必须坚决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确实保障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诉权,从源头上让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重点要在案件审判环节上下功夫,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实现。在审判过程中,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切勿“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否则“怨之所由生也”,必须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坚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一是确保实体正义,就要在法律轨道上设法解决实体问题,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处理公正。二是确保程序正义,就要把程序正义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全过程,确保中立公正,严格办案期限,落实告知、回避、开庭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制度,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同时,在审判过程中还要把法、理、情融会贯通,既要严格公正司法,又要理性文明司法。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舆论、当事人情绪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做到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这样才能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获得感。

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必须下大力气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切实解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老百姓打官司,除了关心自己能不能打赢这场官司外,更关心的是打赢官司后,自己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而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人民法院必须有所作为且要积极作为,杜绝“一判了之”,确保“纸上正义”能不打折扣地落到“地面正义”。一是通过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解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网络查控体系,实现与银行、房产、国土、工商及公安等系统单位网络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查询和控制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对外投资等信息,彻底改变传统、落后的人工查控方式,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能够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坚决实施强制手段,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资产,对阻挠、抗拒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最大限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让其不敢“耍赖”。继续依托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扩大负面信用影响,使其在全国范围内的融资信贷、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和禁止,通过对其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提高失信成本,迫使其为消除不利影响而主动履行或承担因失信而带来的巨大代价。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其实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是很朴实的,只要司法者不忘司法为民之初心,能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申冤有门、判案公正、权益兑现” 这些“小确幸”,那老百姓就会认为法律是权威的,法院是庄严的,法官是正义的,公平正义就像空气一样,每天都可以呼吸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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