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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如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朱某亮诉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何某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08-04 已浏览:4902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承运人如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朱龙川货运代理部、彭某忠、何某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输中,受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可以从合同主体双方把握,即承运方的法律责任和托运方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龙川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结案日期:2019年912日)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1456号民事判决(结案日期:2019年1230日)

原告:朱某亮

被告:龙川货运代理部、彭某忠、何某容

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口头约定,将原告的液晶书写屏等一批电子设备运输到指定的目的地,在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按每台电脑支付运输费用(包括装卸费用)55元。2019年1月26日,原告将液晶书写屏等一批电子设备,交由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进行运输,被告彭某忠指派粤A3L0X6货车进行装载并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车行至龙川县贝岭镇时,车上的货物着火引起火灾,经车上人员扑救货物并报警,龙川县麻布岗消防中队及派出所出警扑灭了火灾。

本次事故货物毁损情况:1、液晶书写屏HD-17580E四台,每台单价11500元;2、液晶书写屏HD-17080E两台,每台单价10200元;3、液晶书写屏HD-16580E四台,每台单价7400元。涉案货物损失96000元。在诉讼中,被告彭某忠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货物导致燃烧的起火原因进行取证。本院去函龙川县麻布岗镇专职消防队,该队函复本院称:“2019年1月26日13时46分,我队接119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贝岭镇往细坳方向,有一部货车着火。我队即出运一灭车五人前往处置。我队到达现场后发现公路上有几部疑似电视机的物体在燃烧,经现场处置后扑灭火情。经查货车及其货物未着火,具体着火原因不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

另查明,2018年12月21日,广东炫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茵教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广东炫民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莱茵教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其中包括液晶书写屏HD-17580E一百七十五台,每台单价11500元;液晶书写屏HD-17080E六十五台,每台单价10200元;液晶书写屏HD-16580E一百九十台,每台单价7400元。上述财产未购买财产损失险。深圳市莱茵教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公司于2019年1月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包安装上述设备的业务,并将上述设备交付给原告,由其自行保管、运输、安装,并证实其公司的损失96000元。

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何某容,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被告彭某忠与被告何某容系夫妻关系,由被告彭某忠对货物的业务进行管理,属于家庭共同经营。

原告委托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运输货物共205台(含烧毁10台),运费为205台×55元=11275元,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抵扣195台的运费10725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仍存放原告委托运输的型号为HD-17580E的液晶书写屏一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货物的毁损清单、《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U盘、龙川县麻布岗专职消防队情况说明等以及本案的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受深圳市莱茵教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本案的货物进行保管、运输、安装等业务,是涉案货物的实际管理人。原、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为原告运输涉案货物,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是托运人,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是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作为承运人,在运输原告货物过程中,将托运的货物液晶书写屏10台烧毁,未能按约定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亦未能举证证实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液晶书写屏10台的损失96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货物毁损清单、《产品购销合同》、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何某容是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彭某忠是被告何某容的丈夫,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属于家庭共同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何某容彭某忠对原告的损失960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抵扣原告应支付的运费10725元,被告仍应给付原告的货物损失85275元。原告请求存放在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的液晶书写屏(型号为HD-17580E)一台,三被告予以返还给原告。

被告何某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龙川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亮的损失85275元;二、被告彭某忠、何某容在上述期限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彭某忠、何某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亮的液晶书写屏(型号为HD-17580E)一台;四、驳回原告朱某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何某容、彭某忠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存放于龙川某货运代理部的一台液晶书写屏(型号为HD-17580E),已由龙川某货运代理部返还给朱 某亮。

本院认为,龙川琪欣货运代理部与朱明亮是货物运输合 同关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毁损,承运人龙川琪欣货运代 理部不能举证证明有法定的免责情形,龙川某货运代理部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毁损货物的价值有《产品购销合同》、 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结合货物本身的用途、尺寸等事实, 朱某亮诉请赔偿的数额是合理的。龙川某货运代理部关于免赔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存放于龙川某货运代理部的一台液晶书写屏(型号为HD-17580E),双方均认可已返还给朱某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龙川某货运代理部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因双方确认货物已返还,对一审判决第三项,本院子以撤销,其余判项,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问题。本文就结合上述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来看,法律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的责任认定,首先归责于承运人,且承运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原则,换言之,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等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承运人的过错与货损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将托运的货物烧毁,未能按约定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亦未能举证证实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货物运输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货物赔偿额的确定

1、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有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这也实际上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但是,要注意在保价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受损的赔偿。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之所以要规定此时以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货物的赔偿额,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的托运人就自己托运货物的损失按照举证规则,向法庭提交了货物毁损清单、《产品购销合同》,这些证据对于货物毁损就是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两级法院结合货物本身的用途、尺寸等事实, 支持了托运人朱某亮诉请赔偿的数额。

 

 

(作者李旭军系龙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钟燕辉系龙川县人民法院审管办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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