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应聘收银员 监守自盗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4064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19岁的李某利用拾到的他人身份证到餐饮店应聘收银员,随后利用工作之便盗取餐馆现金并逃之夭夭。日前,龙川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盗窃财物共计31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是梅州市五华县人,一次在来龙川的途中偶然拾得李某甲的身份证,因见身份证上的地址是梅州兴宁,李某便想到了用冒名顶替的办法来应聘工作。2016年10月,李某冒用“李某甲”的身份证应聘龙川县某涮涮锅店部长一职,入职后在该店从事宣传、收银等工作。
2016年11月5日下午,老板娘周某因有事外出,遂让李某兼顾收银台工作并告知其收银台钥匙的摆放位置。周某离店后李某接到朋友的电话,邀约李某一起到广州市务工。李某为了筹集去广州的开销,立即产生了盗窃的念头,趁机盗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3100元,并以到楼下看车展为借口逃之夭夭。
2017年2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抓获李某归案。
龙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一念之差走上歧途,为年轻的自己因贪婪之举而付出的沉重代价可谓得不偿失。同时提醒广大经营业主,在招聘人员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留下个人详细信息,入职后须认真考察员工个人素质,最好让老员工陪同新员工一起工作,以便加强安全监管,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防止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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