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被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两万元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4320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法庭上撒谎,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该当何罪?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对在一起合同纠纷案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第三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 15 日并处 2 万元罚款的决定。
龙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河源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河源工程项目部及第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李某并未向案外人龙川县某公司支付购房款 394000 元,但第三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其向龙川县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394000 元。在法官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第三人李某仍坚持其陈述。
龙川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其行为妨碍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办案法官表示,诉讼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此案中,李某虚假陈述将导致原告获得胜诉的可能,从而侵害被告的权益,影响审判的公正判决,损害司法权威,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若提供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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