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刷单”能赚钱吗?不要被骗了!

更新时间:2024-02-20 已浏览:111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互联网上很多“刷单兼职”平台宣称“不限时间地点,躺在家里,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面对如此诱人的刷单广告,是不是让人很心动?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你以为你在赚钱,其实你已落入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近日,龙川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以“刷单”赚钱为幌子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案件,主犯蓝某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从犯蓝某杰等6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被告人蓝某基和上线人员“陈斌”(身份不详)、“长安”(身份不详)联系沟通,开始策划从事电信网络诈骗。2021年6月至10月,蓝某基租赁龙川县某商务中心写字楼一间办公室作为诈骗窝点,购置电脑、移动硬盘、手机、无线路由器、境外流量卡等工具,陆续招募被告人蓝某杰、戴某涛、翟某薇、戴某新、袁某伟、钟某升和钟某俊(另案起诉)、钟某东(另案起诉)、袁某明(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专门针对印度籍人员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蓝某基等7人利用印度籍被害人想要通过刷单赚钱的心理,引导被害人添加业务员的社交聊天软件WhatsApp账号,业务员随后根据提供的话术通过翻译软件与被害人进行一对一的聊天,在取得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到假的“亚马逊商城网站”平台进行刷单操作,并以加大充值刷单可以获取更多佣金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加大充值金额,以控制被害人提现的方式来骗取被害人钱款。该诈骗团伙共骗取至少176名以上的印度籍被害人约220万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约3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基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蓝某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蓝某杰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多种多样,手段层出不穷。诈骗分子常以刷单兼职的名义,以充值刷单可以获取更多佣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请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刷单兼职广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当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刷单行为本身违法,一切需要先充值或垫付资金的刷单行为,都是诈骗!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改革 党建专栏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诉讼服务 互动平台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