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41视法律为儿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视法律为儿戏,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法强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陈某相心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月24日,我院10余名执行干警前往龙川县车田镇对被执行人陈某相涉案标的物进行强制执行,依法强制拆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予拆除的建筑物。
2017年1月5日,我院受理了原告陈某华和被告陈某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政府审批,擅自紧贴原告房屋外墙修筑墙面、柱基和楼梯转台等建筑物,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对原告房屋的排水、采光、通风、通行等功能已造成妨害,埋下了安全隐患。
2017年6月26日,我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相紧贴原告陈某华涉案房屋外墙修筑的墙面、柱基和楼梯转台等建筑物(距离原告涉案房屋外墙往外39厘米范围内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予以拆除。
被告陈某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25日,原告陈某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2018年1月31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8年2月8日前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相向我院申请执行异议,被我院依法驳回后又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了驳回其复议申请的执行裁定。
我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前往车田镇对被执行人陈某相进行说理释法,积极做好其思想工作。2018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的敦促下,表示会在两个月内对涉案房屋进行弹线拆除。两个月期满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其承诺。6月13日,我院执行干警再次前往车田镇与被执行人陈某相约谈,其保证会在1个月内予以拆除。1个月期满后,其仍未履行承诺。
期间,被执行人陈某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8年7月17日,我院依法发出公告,限令被执行人陈某相在公告张贴之日起3日内自觉拆除涉案建筑物。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此,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报:市中院、县委、县人大
送: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政府、县政协、依法治县办
县人大法制工作室、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发:本院领导、各审判单元、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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