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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8-09-13 已浏览:4151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钟燕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在自愿基础上依约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行为,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借贷发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这类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深化发展,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纠纷不断出现,龙川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为了更准确的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现对龙川法院2014年至2017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查。

    一、龙川法院近年来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41月至201710月,龙川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6件,审结689

    1、受理情况:2014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102件,涉案金额3731.08万元,判决70件,调解13件,撤诉19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8.26%2015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202件,涉案金额6446.56万元,判决150件,调解23件,撤诉29件,占全年民事案件数的13.12%2016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208件,涉案金额7974.34万元,判决149件,调解27件,撤诉32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3.48%2017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242件,涉案金额5042.35万元,判决173件,调解31件,撤诉26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4.7% 

    2、执行情况:2014年至2017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类执行案件409件,其中全部执行到位的56件,没有执行力中止执行的220件,确无法执行终结执行的4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龙川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的数量不断扩大,诉讼标的不断增加,尤其今年的受理数量猛增。我们知道,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尚不规范,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需要在审理案件和解决纠纷时加以深入思考。为此,龙川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根据案件特点和成因,提出对策建议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呈多元化、职业化趋势。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民营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部分典当行,一些无证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在从事融资和借贷。涉企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包含多个联保的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

    2、民间借贷市场呈现高息化、高风险、隐蔽性特征,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1%。民间借贷大多是短期借贷,约定利率较高,有的利率甚至达到24%以上,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该院审理的(2016)粤1622民初367号民事案件,被告刘某以经商需要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刘某向原告唐某出具《借条》及《还款协议》,但原告因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协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年利率为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法院确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无效,对原告请求超出按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并不约定利息,而是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规避高利审查。 

    3、借款人为躲债下落不明或拒不出庭应诉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43%。不少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送法法律文书困难,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公告送达案件增多。即使联系上借款人,很多借款人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提供的证据做出缺席判决,极易导致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符,引起当事人抵触情绪,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借贷形式不规范,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24.4%。民间借贷借贷手续简便,一些案件仅有简单的借条,没有对利息计算方式或者还款时间、逾期不还的责任承担等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一些案件甚至没有借款的书面凭证,只有借款的见证人。还有些是熟人之间的数额较小的借贷行为,是基于“熟人”之间的人情而产生的,大都碍于面子,或者是完全出于好心帮助的初衷,而没有书写借条。案件中还普遍存在担保不规范的情形,民间借贷多以信用担保,有些当事人对债务的担保随意,对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审理中存在“用某某的房子作抵押”的情况较多,他们抵押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借据中用文字的表述形式加以说明,但不另行设立房产抵押合同,更不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而抵押没有法律效力,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生效。

    5、当事人规避法律,实际借款金额难以认定,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5.2%。审判实践中,原告往往持有借条,按照借条上所写的数额来起诉。被告会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借条上所书写的数额,因为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了利息而实际中,由于借条内容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息的痕迹,导致法院无法顺利查明实际借款金额。如原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诉被告曾某等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就是原告在支付借款时,按照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首月利息、管理费及贷款手续费,导致实际出借的金额与借据中所写的的数额不符。还有些借贷案件的被告拿到应诉材料后满腹冤屈地来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经全额或部分归还,但因种种情况未索要还款收据,亦未收回借条。另外,也有一些借款人擅自在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导致被告在庭审答辩时提出,借款时并仅有利息的约定并无违约条款,是原告擅自在借条上添加违约条款,从而达到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6、诉讼时效计算保证期间起算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从还款之日起计算至2年。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起算就成为一个难点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都是打电话通知或者见面口头约谈,没有形成书面的证据,导致对于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该院审理的(2015)河龙法鹤民初字第62号案件,被告曾某在2000年5月1日向原告邬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写下借据给原告,约定利息但未约定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三年的利息后就未再支付过本息,为此引起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就因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产生争议。还有就是关于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与前文所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同理,在审判实际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一般没有形成书面的证据,这一点,当事人又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该院审理的(2014)河龙法龙民初字第46号案件,就是因为原告与被告及担保人未对保证期限进行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双方由此对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产生争议。

    7、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频发,这类纠纷占结案数的6.4%。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真实性的确认有一定困难。因此,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债务,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尤为突出的是第三人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为由起诉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偿还借款的案件。该类案件一个显著特征是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时间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而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一般来说,原、被告多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借款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在未有他人对借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特别是以现金借贷的小额借款系列案件中,查清借款真假难度很大。

    8、诉讼保全数量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诉讼保全比例上升的原因,除了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外,另一方面也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1、民间借贷往往是建立在亲友等人情关系的基础上,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的借贷都是口头约定,形成所谓的“君子协议”。一旦纠纷发生,连最基本的证据都没有,这就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如该院审理的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是好友关系,某日被告因急事要支付款项,就口头向原告借款3200元,并约定三个月归还,无立书面借条。但借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求未提交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资金流动节奏加快,银行贷款条件苛刻,周期较长受此影响,个人和中小企业正规融资日益困难,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以弥补资金的不足,民间资本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此公民的投资意识也在增强,但却在投资忽视了对风险的防范。出借人在利息的诱惑面前,疏于对于借款人的条件审查,借款借给一些信誉不好的人,导致纠纷的产生。

    3、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的助力,从诉讼中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使用款项,其借款的目的是将借得的钱再转借他人牟取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如该院审理的(2016)粤1622民初498号案件,被告邹某、李某夫妇因经营门业资金紧缺向原告邓某借款35万元人民币用于周转,并写有《借条》为据及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几个月后,原告发现被告邹某、李某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已下落不明以逃避债务。两被告邹某、李某因门业经营不善而倒闭,现已下落不明。原告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4、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没有建立一套独立于金融体系之外的监管体系。从事民间资本运作的机构组织种类繁多,不同经济组织机构的设立、监管又分属不同政府部门进行审批管理,这些部门对审核批准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具体运行和经营活动没有具体的监管规范和措施,使得民间资本经营机构监管失位、失控。

    四、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广泛活跃于民间社会,促进了城乡经济尤其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方式调剂市场供需矛盾,有其一定的进步作用,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促进发展”的原则,特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介和官网、官微等新型媒体平台,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实际效果。通过举办法制宣传周等活动,面对面解答民众在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2、提高当事人出庭率。通过规范送达程序,积极寻求当事人踪迹,避免诉讼文书“一寄了之”,减少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的适用;合理运用财产保全等手段,促使当事人现身;告知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的同时尽量本人出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3、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审判职能作用。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违法与合法界限,依法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其走上正常的、规范的运行轨道;努力提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技巧,努力做到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巧妙运用调解技巧,灵活掌握举证规则。在违约责任方面,要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违约金,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还要注意遏制虚假诉讼,要结合借贷时间、地点、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用途、交付方式、交易细节、支付能力、当事人关系因素综合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4、加大执法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民间借贷纠纷事关民生,有的可能是一家一生的积蓄,因借款不当可能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为此,法院一定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尽量做到和解执行;对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利用民间借贷帮助和支持“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滋生蔓延,对那些破坏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综上,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法院作为司法部门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稳定社会大环境的角度考虑,在审理借贷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制裁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借贷行为和民间资金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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