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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8-09-12 已浏览:3948 文章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原创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唐安琪

近年来,受国家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越来越多人放弃“流程多、要求高、放款慢”的银行贷款,转而投向更灵活、更广泛、更便利的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资金融通。然而,伴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产生了大量“问题贷款”,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率偏低,导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笔者就龙川法院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作了调研,对该类型执行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近年来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表一: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受理情况

年份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受理数量(宗)

执行案件受理总数(宗)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占比(%)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万元)

2014

55

248

22.18

492.48

2015

112

446

25.11

1912.21

2016

160

711

22.50

2823.14

2017

162

662

24.47

6627.71

2018

(1-4月)

91

319

28.53

3318.48

 

 

 

    表二: 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执行情况

年份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结案总数(宗)

执行完毕案件数量(宗)

执行完毕案件占比(%)

和解案件数量(宗)

和解案件占比(%)

终本案件数量(宗)

终本案件占比(%)

2014

52

13

25

7

13.46

23

44.23

2015

108

12

11.11

13

12.04

75

69.44

2016

134

11

8.21

21

15.67

94

70.15

2017

135

34

25.19

10

7.41

91

67.41

2018

(1-4月)

11

7

63.64

0

0

4

36.36

通过分析表一、表二可知, 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龙川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仅2018年1至4月份就受理了91宗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占2017年全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收案量的47.4%;申请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2017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是2014年、2015年、2016年的13.5倍、3.5倍和2.3倍;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占全年执行案件总量的24.6%,也就是说,在每年受理的执行案件中,约四分之一的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龙川法院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结案总数为440件。从结案方式上看,终本案件占比较高,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终本率均超过65%;执行完毕案件占比除2018年1至4月份为63.64%外,前4年占比偏低,分别为25%、11.11%、8.21%和25.19%。

综上,近年来龙川法院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是收案量越来越多,申请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二是结案量总体增加,但终本率较高,执结率及和解率相对较低,执行效果不佳。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面临更多的困难。

二、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债权人风险意识淡薄,轻率借款导致执行难

1.许多债权人一味追求高利息、高回报,而淡化甚至忽略了“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风险原理。很多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承诺付出高额利息,则不论对方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用途、强烈的偿债意识和充足的还款能力,债权人都会“慷慨解囊”,造成一部分老赖的产生,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出于人情,轻易借钱给亲朋好友。生活在当下的人情社会,当亲朋好友向自己开口借钱时,哪怕借款金额较大,许多债权人都由于害怕破坏这份人情关系而很难说“不”,也正是这份人情最终使很多借款无法追回,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

3.担保手续不完备。很多债权人认为一纸借据就足以确保借款顺利收回,因此不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即使借款人提供了房产、土地作为抵押,也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能依法设立,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如该院2017年4月立案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查明其中一名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一块5040平方米的土地,但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该院只能予以查封,该地仍处于暂时难以处置的状态。

(二)债权人法律意识不高,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

1.债权人法律意识不高,未及时起诉导致执行难。在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之前就早已逃之夭夭,规避执行使得执行工作难以开展。如该院于2015年审理的原告张某彬诉被告钟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某彬于2013年8月1日向张某彬借款9万元,期限一年,以借款合同和收据为证, 到期后钟某彬未依约还款,张某彬到2015年才提起诉讼,此时钟某彬早已下落不明,只能缺席开庭,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更是可想而知。

2.申请执行人对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对案件的执行过分依赖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中,许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期望值过高,普遍存在着“只要有法院判决书,那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一定能完全执行到位”的认识误区,未能认识到法院执行也会存在风险,在穷尽现有的调查方法最终发现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积极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执行工作确实难以完成。

(三)审判执行环节衔接不到位,诉讼保全力度不足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和审理阶段,未能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造成了一些本可避免的执行难题。有些案件在立案和审理阶段,被告原本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汽车等财产可供执行,但却未能及时采取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等进入执行阶段时,被执行人早已转移财产,只能痛惜错失执行良机。

(四)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占比较大,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尤其以打零工为主),工作及居住地点不确定,申请执行人也难以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顺利执行。此外,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甚至举家外出,即使到其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也无法知晓其下落。

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切实增强债权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强化广大群众的借款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记录、还款能力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完善担保程序,即使是债务人出现了经营不善等正常的经营风险,也能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救济,避免错失执行良机。

(二)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实现审判执行的有效衔接

要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都要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具体而言:在立案阶段,即要充分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对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措施;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要仔细调查被告可能存有财产的一切线索,一经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避免被告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不断强化执行意识,对一些未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债权人,要及时向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充分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减少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此外,在案件宣判后,要主动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三)加大执行力度,调动多方力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最大限度得到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必须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网络查控平台,及时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二是强化信用惩戒措施,坚决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并拓展曝光渠道,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阻;三是用足用尽法律手段,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果断采取司法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四是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政府、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提高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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