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房地产诈骗案
8月7日,我院运用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房地产诈骗案,涉案金额227万元。被告人黄某曼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向被告人黄某曼追缴剩余赃款222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案件由院长何火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叶小雄、检察员袁国梁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审理在互联网同步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黄某曼与其父亲黄某平商量后,决定在其祖屋位置兴建小产权房。2016年3月28日,龙川县城规划区土地规划联合执法协调办公室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上述祖屋建房工程无《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曼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但黄某曼不予理会,让施工队继续施工。2016年8月30日,龙川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龙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某曼停工并恢复原貌,但黄某曼仍不予理会并继续施工。2016年11月底,上述祖屋建房工程建成5层楼主体框架后,施工队因执法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而停止施工,至今处于停工状态。黄某曼在明知在建房屋属违法建设、无法交付楼房等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签订《集资建房合同》,以出售6楼至11楼房屋并且一房两卖等手段,骗取22名被害人购房定金共227万元,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
被告人黄某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黄某曼当庭认罪服判。
该案的依法审理,将对各类违法建设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实施犯罪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推动我县坚决打赢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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