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课堂】课堂上玩弄橡皮筋射伤同学眼睛,责任谁来担?
爱玩是小孩子的天性,在校园里,同学间戏耍玩闹是很常见的情形,如果在玩闹过程中给其他同学造成伤害,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骆某与柳某是龙川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某天,柳某在课堂时间用橡皮筋套笔芯玩,当柳某将笔芯射向前方时,骆某正好转过头,导致笔芯射到了骆某的右眼,骆某受伤后,学校并未通知家长。当晚,家长发现异样才将骆某送往龙川县人民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检查治疗,并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右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以及人工晶体植入术。经鉴定,骆某右眼为九级伤残。骆某认为,柳某是直接侵权人,柳某成和唐某珍是柳某的监护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骆某将柳某及其监护人柳某成、唐某珍和学校一并起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柳某、柳某成、唐某珍认为,学校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管理责任。致害物品由骆某携带至学校,并借由柳某使用,且柳某无法预见骆某突然转头的行为,故骆某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相应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应尽的教育、监管责任,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不良后果的产生与学校没有直接关系。本案中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有明确的侵权人,学校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因此不应当由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骆某将橡皮筋带到学校,并借给柳某玩耍,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柳某在上课期间用橡皮筋套着笔芯将笔芯射向前方时将骆某的右眼射伤,是骆某右眼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因柳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柳某成、唐某珍对柳某的侵权行为给骆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骆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学,学校应当为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学校平时对学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文明等教育,但本案事故发生在正常的上课期间,骆某受伤后,学校既没有将骆某送医也没有通知骆某的家属,而让骆某自行回家,存在管理职责的疏忽,对骆某的人身安全保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柳某、柳某成、唐某珍、学校主张致伤骆某的皮筋是骆某带至学校的,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骆某的损伤,法院依法判决柳某成、唐某珍承担70%的责任,赔偿骆某各项损失147757.13元;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骆某各项经济损失71896元。
柳某及其监护人柳某成、唐某珍和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源中院提起上诉。河源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安全意识不强,心理发育不成熟,往往不能识别危险行为以及危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学校课间嬉戏发生误伤事件时,学生的监护人对其子女、所在学校对学生均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送医救治,以免耽误病情。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尽到教育、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家庭安全教育,让子女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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